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

藥品不能當伴手禮 帶回國超量可判刑

【聯合報╱記者吳佳珍/台北報導】














民眾到歐美、日本等國旅遊,喜歡多買些藥品作為伴手禮分送親友,例如維他命、萬金油、胃藥、新表飛鳴…等,卻不知攜帶超量藥物入境,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「藥品不是食品,不能當土產買。」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表示,旅客從國外帶回自用藥品,需符合該署所列品項及限量表,非表列品項則以每種二瓶(盒)、合計不超過六種為限。


戴雪詠指出,目前民眾帶超量藥品,可在入境後補申請或放棄,郵寄藥品在限量內也可事後補申請。自明年七月起,郵寄與快遞藥品,依據「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」規定,需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。


民眾自行攜帶藥品入境,則需符合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規範,超過限量,也需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與簽具個人自用切結書;意即,自行攜帶的這些未經查驗登記的藥品不得販售,違者依《藥事法》可罰三萬至十五萬。


另外,若是攜帶處方藥入境,則需憑醫療院所開立的處方箋或診斷證明,證明為本人使用,且攜帶量也不得超過處方量。


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,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至今年三月,海關查獲不法藥物件數共六百七十件,其中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過限量藥物件數共五百五十八件,郵包違規件數四十一件,快遞貨物或貨櫃夾藏等其他違規件數共七十一件,今年共查獲非法藥品壯陽藥七萬五千多顆、胎盤素針劑六百五十劑、肉毒桿菌素一百瓶、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九十九萬顆。


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,未經正常管道查驗登記的藥品,安全性堪慮,尤其考量不肖業者投機或將不法藥物於限量內分批進口至國內,故採取事前申請及限量管理措施,保障民眾健康。


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,依《藥事法》規定以禁藥論之,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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